龍鳳經國社區管理委員會(公佈欄區)

本社區成立迄今已邁入14個年頭,雖不屬新興社區,社區大家庭裡的成員熱衷有限,期望在E化的資訊時代裡闢一個社區成員共同關心的園地,(也歡迎社區住戶發表意見或e-mail郵信到網站信箱,我門將彙整後提報委員會參考以利日後改善方向) ~~~~~~~~網站義工:許逸全

2009年11月24日 星期二

管理會第十四屆第二次(11月份)會議記錄





    
張貼者: 龍鳳經國大廈管理委員會 於 星期二, 11月 24, 2009 沒有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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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鳳經國大樓管理規約

龍鳳經國大樓組織章程及管理規約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制定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縣政府報備,核准文號:
桃縣府工建寓字第870259號
八七府工建寓字第253183號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七日(第十一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宗 旨)
龍鳳經國大樓(以下簡稱本社區)組織章程(以下簡稱本章程)
及管理規約之訂定,旨在有效發揮管理服務功能,以達維護公
共安全,提昇環境品質與保障住戶權益為目的
第二條 (依 據)
本章程及管理規約依據全體住戶之公決議願而訂定(修訂亦
同),
第三條 (效 力)
本章程及管理規約以使用執照上所記載之地號範圍內之土
地,建築物及附屬設施為組織區域,效力及於本社區住戶及其
受讓人,繼承人.

第二章 組 織 章 程
第一節 住戶大會
第四條 (住戶之含義)
本章程所稱之住戶,係指本社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經區分
所有權人同意為專有部份之使用者.
第五條 (決策機構)
本社區組織體系(如附表一)最高決策機構為住戶代表大會,代表大會由本社區全體住戶每戶各派代表一人組成之.
第六條 (住戶代表大會會議之召開)
一 . 住戶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管理委員會議召集之,並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二 . 臨時會議依需要而召開,由主任委員或委員五人聯署或全體五分之ㄧ以上住戶聯署召開之.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貨由出席代表互推一人擔任之.
三 . 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召集人應於開會前十五日以書面載明召集事由通知各住戶,並公告至會議舉行後,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四 . 前項召集事由得列臨時動議,但關於改選委員,變更組織或管理規則或住戶公約,不以臨時動議提出.
五 . 如屬緊急情況,主委得經委員會之同意縮短第三項規定期間,但最低不得少於七日.
六 . 第二項如係住戶聯署表明開會目的而要求召開住戶大會時,主任委員必須在接獲要求之七日內發出會議通知.
七 . 主任委員如未依前項寄出通知時,發起人得代位召開臨時住戶大會,由出席會議之代表互選擔任主席,但須獲得半數以上之同意.
八 . 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到會代表均需達全體戶數二分之ㄧ以上,始得正式開會,否則應視為座談會,其座談會決議須經正式代表會議追認後方具效力.
九 . 大會討論事項依第八項規定辦理而未獲致決議時,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招開會議,其開會出席率得放寬為四分之ㄧ以上即可開議,代會議通知書應清楚標示該議案為前次會議未獲致決議者,並敘明本次議案之開議要件.
第七條 (住戶大會出席之代理)
一 . 每一區分所有人(住戶)有一表決權,如本人不克出席住戶大會,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二 . 區分所有人之區分所有權全部所有權人五分之ㄧ以上者,其超過部份不予計算.第八條 (住戶代表大會之權限)一 . 選舉或罷免本社區管理委員會或部分委員二 . 審議收支及財產目錄
三 . 討論及表決管理費收取標準及約定專用之課收方法或約定共用之長傅方法
四 . 討論及表決與會代表之提案,意見或建議事項,並交付管理委員會執行
五 . 委員公開活動費支出項目及支付辦法
六 . 本社區與鄰近或政府機關締結之協議
七 . 前六項決議,應以超過出席代表二分之ㄧ出席,及出席人數二分之ㄧ同意行之
八 . 通過住戶規約,組織章程及管理規則(含修訂審議)
九 . 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共用之事項
十 . 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之事項

十一 . 本大樓有下列情況之ㄧ發生時:
1. 規約之訂定或變更
2. 本大樓之重大修繕或改良
3. 住戶之強制遷離或區分所有權人之強制出讓
4. 區分所有權共用部分,專用部分, 約定共用部分變更目的時
5. 嚴重損毀,傾頹或朽壞,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而需要重建時前五項決議,噓超過二分之ㄧ以上代表出席代表四分之三多數贊成為之,於專有部份或約定專有部份之使用特別影響時,應獲該使用人之同意,但該等使用人若無正當理由,不得抗拒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之決議,但須讓該標的物所有權人有申辯之機會
十二 . 監督執行住戶代表大會決議事項及維護本章程及管理規則之貫策實施
第九條 (表決權行使之迴避)
住戶對於會議之建議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損害全體利益之虞時,不得參加表決
第十條 (議事紀錄之作成與保存)
一 . 住戶大會決議事項,應作成議事紀錄,由主席簽名並於會後十五日內,將議事紀錄副本公告於共布欄,並報請政府主管機關存查,增修後之規約除公告外且應將新規約影印本發給每一所有權人並造冊簽收(95.12.17修訂)
二 . 議事紀錄應記載會議日期,場所,主席姓名及決議結果
第十一條 (決議之效力)
一 . 住戶大會之決議具有我國現行發率賦予之特定效力,管理委員會及各住戶均應服從多數決議,並遵行之
二 . 前項決議之內容違反政府法令,或與本章程及管理規則相牴觸者無效

第二節 管理委員會
第十二條 (執行機構)
本哨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 承住戶大會之決議,為社區全體管理事務之執行機構
第十三條 (管理委員會之產生)
一. 本社區管委理委員於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中由住戶互選產生
二. 由區分所有權人為候選人
三. 委員之產生由社區內之各所有權人選出,依各棟戶數比率共選出10名委員,當選委員受住戶所託出任管理委員,當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積極出席參與管委會之運作,A棟(399號)應選委員3人,B棟(405號)應選委員3人,C棟(403號)應選委員2人,D棟(401號)應選委員2人,(各棟另選出一位候補委員,後補者若不足額時,不再另行補選) (95.12.17修訂)
四. 因本社區參與管理委員會意願不高,以致長期以來均由固定人選擔任管理委員之委員身心俱疲無人替換,為使管理委員會之事務正常運作,各所有權人若無自(志)願及推薦之委員未達三分之二(7人)以上時,經公告後則以下列方式產生管委會之委員,(95.12.17增訂)
(1) 為求公平原則將由各棟一樓之住戶起至十六樓,依門牌順序輪流擔任委員,A棟(399號)應選委員3人,B棟(405號)應選委員3人,C棟(403號)應選委員2人,D棟(401號)應選委員2人.
(2) 該年度輪值之所有權人不得推辭或拒絕,但可委託該動之其他所有權人擔任,以盡所有權人之責任,若無意願擔任或託卸拒當,需繳交三萬元與社區作為公共建設之費用,(若拒繳三萬元則由管理中心寄發存證信函催繳于15日之內繳交,未繳者依法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3) 大樓管委會之委員乃義務職,當盡良管理人之責,以全體住戶共同之利益為原則,不徇私,竭盡所能,服務全體住戶,社區由全體住戶組成,需要全體住戶共同關心,團結互助,維護社區安全,創造優質社區,提高房屋價值,歡迎有熱誠的住戶能踴躍參與為社區服務.
(4) 原規約如有與本條款相互抵觸時則以本款條文為準
第十四條 (管理委員資格)
一. 由區分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已成年之直系親屬並為本社區住戶( 住戶為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份之使用者)
二. 有違反住戶規約之住戶,不得參選委員
三. 未繳管理費達三個月以上不得參選委員或管理委員未繳管理費達三個月以上者,則自動解任,由候補委員遞補
四. 按每一住戶一票,依各棟票選該棟候選人,得票數高低選取委員約10人,委員經當選後對全體住戶負責,非為區分所有權人委員人數,得不超過委員人數三分之ㄧ以上
五. 委員與住戶之關係,除本章程及管理規則另有規定外,準用民法關于委任之規定

第十五條 (委員之任期,解職與辭職,補選)
一. 委員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委員就認為止
二. 委員非經管委會之決議,不得解任
三. 委員遷出或不居住本社區時,即喪失委員資格
四. 委員因解任或辭職,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任職至當屆委員任期止

第十六條 (管理委員會組織)
一. 本大樓管委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財務委一人,監察委員一人,常務委員六人,由選舉當選之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委員過半之同意互選之
二. 當選委員互選幹部委員得先選主任委員再選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及財務委員
第十七條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及常務委員之權責)

一. 主任委員為管委會及住戶大會代表人並為議會召集人,應於定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對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報告前一年度之有關執行事務
二. 主任委員得經管理委員會決議,對公用部份投火災保險,責任保險,及其他財產保險
三. 主任委員得經管理委員決議通過,將其一部份之職務,委任其他委員處理
四. 副主任委員應輔佐主任委員執行業務,於主任委員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代理其職務,或於主蕊員出缺時,執行其職務
五. 財務委員掌管公共基金,管理及維護分擔費用 (以下簡稱管理費) , 使用償金等之收取,保管,運用及支出等事務
六. 監察委員掌管:
(1) 公共工程之發包,施作與大型購買物品之間收,審核
(2) 財務報表與各項憑證之審核
(3) 監督住戶大會,管理委員會決議事項之執行
七. 管理委員會應遵守法令,規約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理委員會之決議,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利益,誠實地執行職務,並與廠家議定各項工程合約
八. 以上幹部委員如有行為不當,可經任一委員提案罷免,但須有五分之三(含)以上委員出席採不記名投票表決,經出席委員達五分之三(含)以上同意通過後,由全體委員重新推選之,如涉及刑事訴訟或民事訴訟法之情事,則管委會將保留法律追訴權(95.12.17增訂)
九. 管委會之管理委員依規約執行社區各公共事務時,如遭受恐嚇,脅迫,或暴力相向時,得由管委會代為申請保護令保護之,若涉及法律訴訟時,其訴訟之所有費用全額由管委會支付,受害人如要求協助訴訟時,管委會得全力協助,並不得拒絕(95.12.17增訂)

第十八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之召開)

一. 主任委員應每一個月召開管理委員會議一次,各項會議以書面載明召開事由並於七日前公告及通知各委員

二. 發生重要事故有即時處里之必要,或經三分之ㄧ以上委員請求召開管理委員會議時,主任委員映儘速召開臨時管理委員會議並於二日前公告

三. 管理委員會會議應有二分之ㄧ以上之委員出席參加,其討論事項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ㄧ以上決議通過

四. 有管理委員會議紀錄 , 應包括下列內容:

(1) 時間,地點,

(2) 出席人員及列席人員名單

(3) 討論事項及決議事項內容

服務電話

守衛室:(03)3570951







保全公司:西北保全

本屆主委:王本倩

副主任委員: 繆愛珍



監察委員:許逸全0952056711



社區網站負責人: 監委 許逸全

意見信箱:yih904111@gmail.com

社區住戶問題反應回饋區: http://myhome.url.com.tw/myhome/home.php?cid=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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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鳳經國大廈管理規約(第三頁)

第二十八條
本社區全體所有權人及住戶均有履行本規約之義務,並將本公約併入其出售出租合約內容,如違反公約者係未成年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負連帶責任,如違約人係承租人或借用人,由所有權人連帶負責,如違約人係受僱者,應由其雇主連帶負責

第二十九條
本社區各項管理相關事務,管委會得依需要另訂管理辦法




本規約翻自節錄於 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七日決議修訂之龍鳳經國大廈管理規約,如有異,一律以管理委員會及現行持有之(龍鳳經國大廈管理規約為主)

本文僅只供各住戶參考,不做規約解釋之用



龍鳳經國大樓管理規約(承上頁)

第十九條 (管理費,公共基金之費用及運用)
一. 管理委員會為執行財務運做業務,應以管理委員會名義開設
銀行或郵局儲金帳戶
二. 本大樓活期存領章:
(1) 管委會大章
(2) 主委私章
(3) 財委私章,以上共三只印章
三. 本大樓活期存款領款章保管人員:
(1) 活期存款大章(由監委保管)
(2) 活期存款一只小章(由主委保管)
(3) 活期存款一只小章(由財委保管)
四. 管理費活期存款專戶:
(1) 本大樓活期存款得設二個存款專戶,一為管理活期存款專
戶,支付社區各項公共管理費用,另一為機械車位活期存款
專戶,支付機械車位保養專用
(2) 機械車位存款專戶應每月提撥貳仟元整至管理活期存款
專戶作為地下停車場電費補助
五. 採購物品處裡原則:
(1) 經委員會同意項目在伍千元以下授權社區總幹事採購,依
單據實報實銷.
(2) 採購案總價在伍千元以上,壹拾萬元以下,授權委員專案採
購,詢價後並依規定招商評價說明辦理,伍千元以上(定
期契約),由財委,主委用印即可,伍千元以上(不定期契約),
特定採購或保養,須經委員會二分之ㄧ委員出席,並經出席
委員二分之ㄧ同意,依序由財委,監委,主委逐級審核核發.
(3) 採購總價在壹拾萬元以上,貳十萬元以下,由管理中心負責
詢價,於委員會開會時,請廠商到會說明,並公開招標比價.
(4) 超過貳十萬元(含)以上之採購案,由委員會作成建議案,提
交區分所有人大會決議,如係緊急安全事故,得經委員會討
論通過後先行處理,事後再行提交區分所有權人大會確認.
(5) 臨時或突發緊急事故,影響社區住戶及停車等安全事宜,由
管理中心報備會同尖尾以上人員乙員背書,當日或儘速修
復,再經管委會會報,金額超過十萬元以上的緊急工程立即
召開臨時會議決行.
六. 管理費用途如下:
(1) 委任或雇傭管理服務人員之報酬
(2) 公用部份,約定共用部分之管理,維護費用或使用償金
(3) 有關共用部分之火災保險費,責任保險費及其他財產保險
費
(4) 管理組織之辦公費,電話費及其他事務費
(5) 稅捐及其他徵收之稅賦
(6) 因管理事務洽詢律師,建築師,會計師等專業顧問之諮詢費
用
(7) 其他基金及共用部分等之經常管理費用
七. 公共基金用途如下:
(1) 公共基金用途,遇重大修繕時於管理費支出,但管理費得預
留新台幣30萬元為底限,以供日常基礎維修保養使用.
(2) 管理費不足30萬或低於30萬時,才可動用公共基金作為重
大修繕建設之費用,並授權管理委員會全權規劃,執行,追蹤
八. 本社區因經費有限,結餘款項不多,尚有諸多待改善維修之設
備,為達開源節流之原則,故限制社區之所有經費均需用於社
區之維修建設上,管委會或任一委員不得以辦晚會或聯誼活
動等巧立名目之事項浪費公款,辦晚會或聯誼活動須經住戶
大會表決通過,方可舉辦(95.12.17增訂)
九. 公共基金自94年起連續繳交五年,公共基金收費日期為每年
六月一日起至六月三十日止,繳交該年度之公共基金,如逾期
未繳納之住戶則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其所喘生之費用由該住戶
支付(95.12.17增訂)
第二十條 (共用部分修繕之負擔比例)
共用部分之修繕,由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
公共基金不足時,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部份比例分擔之,但修
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
有權人負擔.

第三章 管理規約

第二十一條 (管理費及停車費收繳與催收承序 )

一. 為使管理委員會順利運作,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得向每戶
收取每次一個月之管理費,無論遷入與否均應支付
二. 住戶應按時向管理中心繳納管理費,如有外出或出國,請委託
代繳或預先繳付
三. 管理費及停車費計算方法:
(1) 依各戶房屋權狀登記面積坪數,乘以管理會擬訂經區分所
人大會決議之每坪新台幣四十五元為每月各該戶應繳納
之管理費
(2) 一樓店面以住加管理費打八折方式繳納
(3) 平面車位清潔費收取新台幣壹佰元整,機械式車位清潔費
新台幣五十元整
(4) 若遇重大災害及重大修繕機械車位活期存款不足時,機械
車位保養得自動恢復收取費用金額
四. 管理費,停車費收繳作業流程
(1) 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公布催繳費通告
(2) 社區繳費作業流程:
1. 按收據編號順序,逐次填寫,先將繳費者之姓名,戶號,繳
費金額,種類等資料詳細填入收執聯內,再將繳費收據
交住戶保存,再將當日繳費住戶資料逐一填入管理費代
收登記簿內,當日收費完畢,核對收費記錄與金額,經審
核無誤後存入公帳
2. 每月按據管理費代收登記簿之繳費戶數,填入收費統計
表,並清查未繳費住戶,準備公佈催繳.
五. 催收管理費作業流程:
(1) 逾三期欠繳戶公佈住戶之戶號與金額,除發函催繳通知單
外,另感應卡由管理中心管制消磁,欠繳三期以上逕送法院
催繳
(2) 收繳費作業流程經催繳日期截止後,再清查未繳費之住戶,
社區行政人員分別親訪催收
(3) 大廈之住戶經查,有拒(不)繳或無故不繳者,除公佈該住戶
所有權人姓名與戶號外,另以存證信函通知該住戶,現期繳
費
六. 催繳管理費加收存證費,起訴費,滯納息如下:(95.12.17修訂)
(1) 依本社區規約規定,欠繳管理費三期以上所有權人(住戶)
應儘速繳交管理費否則依法處理
(2) 存證費用及支付命令:(存證信函費加郵費)實支實收
(3) 訴訟費用:該筆訴訟費用由該戶依實際金額支付予管委會
(4) 滯納利息:依年度百分之五利息,自發出存證信函日起開
始計息
(5) 基於保護善良住戶之公平與正義,敬請漏繳,欠繳之住戶儘
速至管理中心繳交管理費,凡經發出存證信函及起訴對象
將加收上述費用,以維護社區正常運作

第二十二條 (租售,招牌,廣告管理細則)
一. 為維護本社區外觀及環境內外秩序,特定本細則
二. 各房屋所有權人如有租售房屋之意願,請配合管理中心之代
承租管理,共同創造大樓之價值
三. 本社區設置有佈告欄,可供社區及住戶公告使用,惟須由本社
區管委會規劃監督,並責成授權管理中心配合管制,不得於公
佈欄自行公佈任何文件資料
四. 本社區公共區域及空間之不得任意張貼廣告或使用,租(售)之
廣告應張貼於指定佈告欄上
五. 如有委託仲介單位,請仲介單位配合社區門禁管制作業,並出
示委託書正本始可通行
六. 仲介人員帶看房屋,以不影響其他住戶安寧為原則
七. 廣告物如有任意張貼情況,違反者應自管理中心通知後一日
內自行拆除, 如逾期未處理者每延遲一日處以五百元罰款,此
款並納入社區管理基金
八. 本社區周圍上下,外圍牆,牆柱,騎樓,及樓頂平台,均為共有部
份,自民國九十六年起若未經管委會同意,不得擅自設置廣告
招牌及看板(95.12.17增訂)
九. 只限一樓店面可向管委會申請設置招牌,且應提供設計圖樣
尺寸大小,材質等,經管委會核准同意,並繳交保證金三萬元後,
方能施工,此保證金由管委會存入帳戶保管,待其拆除招牌或
廣告看板後,並恢復原狀,該筆保證金無息全額退還(95.12.17
增訂)
十. 如未經管委會同意私自設置廣告牌應予制止,並要求該所有
權人應於十日內恢復原狀,未恢復者,依法報請政府單位處置
(以上未盡事宜則授權管委會全權處理)(95.12.17增訂)
第二十三條 (垃圾管理細則)
一. 目的:為維護本社區清潔衛生,提昇環境居住品質,特訂定本細
則規範之
二. 垃圾集中前應注意事項:
(1) (殘餘食品)請先將水分瀝乾包紮妥當,再集中至垃圾桶內
(2) (玻璃,金屬碎片)應先以多層報紙包紮妥當後,在集中至垃
圾桶內
(3) (菸蒂,燃燒後灰燼)應先確認熄滅後,再集中於分類垃圾桶
內
(4) (可回收垃圾)請先自行分類,始可集中於分類垃圾桶內
(5) (可回收垃圾)請依下列原則分類:
1.廢紙類:舊報紙,雜誌,書籍,紙箱...等
2.金屬類:鐵鋁罐,鋁皮,鍋鏟...等
3.玻璃類:各式飲料完整玻璃瓶...等
4.塑膠類:各式型體完整之塑膠容器或可再製之塑料
(6) (可回收垃圾)由清潔人員負責處理,並交回清潔隊進行回
收
三. 垃圾資源處理站之處理:
(1) 本社區垃圾之清運,資源回收依桃園市公所有關規定行之
(2) 社區清潔人員每天清除,清潔及清洗資源回收箱乙次
(3) 各裝潢所產生之垃圾及廢棄物...等,請自行清運,並禁止丟
置於本社區垃圾場內,否則管理人員有權制止干涉
(4) 各住戶如有大型廢棄物或紙箱..等,請先通知管理中心處
理,切勿任意丟棄於本社區垃圾場內
(5) 本社區已實施(垃圾分類),請各住戶將垃圾先行處理分類
後,再行丟棄並依分類統丟置
四. (裝修垃圾)之管理:
住戶裝潢,內部整修或搬家,卸貨時,所產生之垃圾,廢棄物等,應由
裝修單位自行負責清運禁止任意堆置或丟棄,管理人員與各住戶並具有監督其垃圾處理之權
五. 垃圾處理時間:
請住戶自行將處理打包好之家庭一般垃圾,配合清潔車於每日下午六點以後,攜至本社區大門外之垃圾收集桶處,直至清潔車收集完畢為止, 切勿任意棄置
六. 資源回收筒不得放置(家庭一般垃圾),以減少清潔人員負擔
七. 本細則如有修訂由本社區管理委員會公佈後實施

第二十四條 (地下停車場管理細則)
一. 總 則
(1) 為維護本大樓停車場之秩序及各區分所有權人之權益,特
訂本辦法
(2) 地下室停車場共有110個單位,依本社區規定,非經所有權
人之同意,任何人不得任意追加或重劃,否則視同竊佔行為
,並依法追訴(95.12.17修訂)
二. 專用使用者:本停車場由各區分所有權人或本大樓之租借使用者,依其責任範圍專用使用之
三. 使用目的:
(1) 車場專供停車使用,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2) 本停車場不得提供於專用使用者所擁有之車輛以外之用途
(3) 本停車場平日由車位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使用之,如遇空襲
時,開放供全體住戶緊急避難使用
四. 使用守則:
(1) 車位所有權人不得將其所有之車位,出租,出借於本社區住
戶以外之第三人使使用(95.12.17修訂)
(2) 請按所有之停車位編號停放,如未按規定使用導致任何損
害時,應由其負擔賠償之責任,否則管理人員有權不予停放
(3) 每一車位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得持有遙控器乙只,以便進出
時使用,如有損壞閘門或升降設備時,應負賠償責任,如無法
追償時,由車位所有權人分擔修理費用
五. 管理規定:
(1) 出入車輛必須配戴識別證方得進入,識別證應配戴於車窗明顯處,以利識別,並遵從管理員指揮,循序進出
(2) 本社區所有車輛之認定,車輛配掛或貼附本年度當期(車輛停車證)始得進入,否則管理人員有權不予停放
(3) 區分所有權人應將自己責任範圍內予以管理,不得向管理委員會或管理人員,請求車輛之事故, 毀損,失竊或其他人身事故之損害賠償
六. 遵守事項:
(1) 持有之遙控器,不得轉借他人使用
(2) 停車場出入口,斜坡路,停車場內必須開車燈減速慢行並遵行方向
(3) 車輛應停放置是當位置內,不得侵占他人車位上
(4) 不得發出妨礙他人之噪音及開足引擎,並不得於停車場內沖水清洗
(5) 離開時需先確定門窗,門閘是否關妥,以防失竊,損傷等
(6) 停車設施或機械如有損壞,應立即通知管理人員,並聽從指示覆歸
(7) 紅燈亮時,應先讓出廠車先行,待綠燈亮時,先鳴喇叭在行進入車場
(8) 禁止放至其他物品,如有遺失,恕不負責,並應維持停車位及車道之清潔
(9) 煙蒂,火柴等應先確認已完全熄火,方能丟棄,以免造成災害
(10)不得攜帶危險物品進入或讓搭載危險物品之車輛停放
(11)不得變更停車場之原狀及用途
(12)本社區無設置機車停車位,凡停放於地下室之機車,不得影響或妨礙到所有權人之車輛進出及權益(利)(95.12.17修訂)
(13) 車輛應停放於指定之場所,切勿停放於出入口,車道,騎樓,級大廳門口
七.證件發放:
(1) 住戶應依規定,提出證明,至管理委員會或管理中心辦理識別證,車主不可另行翻印,並應貼於車前明顯處
(2) 車輛識別證由管理委員會每年換發一次,承租戶應依規定比照辦理
八. 附 則:
(1) 車輛若有違規使用或停放,將以(告知單)警告與要求改善
(2) 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得經由管理委員會議決議後增減修訂,並公告實施

第二十五條 (門禁管制辦法)
一. 為有效實施本社區門禁管制,以維護住戶安全及環境安寧,特訂定本辦法

二. 住戶進出社區以一樓門廳並採統一感應卡開啟大門,以管制非本社區住戶進入本社區
三. 住戶進入該棟電梯虛應感應始可搭乘並上下樓層,並設定非該棟住戶則無法搭乘
四. 訪客一率辦理會客手續,並先徵詢受訪住戶之同意,始得進入本社區
五. 委託裝潢工程,在善後責任保證金未交付管理中心前,施工人員不得進入本社區
六. 凡無法明確說出受訪人姓名之訪客,一率不受理會客手續,並不得進入本社區
七, 凡送貨,收款,水電工程,內部裝修人員進入本社區,管理人員應向相關住戶查證無訛,登記換證後始得放行
八. 所有權人委託仲介人員出售或管理,該員應持所有權人委託書證明,於辦理登記手續後,始得進入本社區
九. 凡易燃,易爆或具有危害公眾安全之物品,一率禁止攜帶至本社區
十. 大宗,大型物品之運出,須持有社區住戶之放行證明始得搬離
十一. 本社區禁止傳教,勸募,義賣,小販,推銷及閒雜人等進入
十二. 內部裝修施工人員需遵本社區(裝潢施工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十三. 本細則如有未盡詳盡之處,得經由管委會同意後,另行修訂並公告實施

第二十六條 (裝潢施工管理辦法)
一. 不改變建築外觀,式樣,原結構,各種管道,與他戶相關之水電瓦斯幹管及不違反政府法令規定
二. 偕同裝潢承包商負責人至管理中心登記,承包商負責人需填寫切結書附身分證影本同時須繳裝潢保證金新台幣三萬元整,並領取工作證,施工人員均需配戴工作正出入本社區已利管理
三. 每週一至週五工作時間上午八點至中午十二點,下午十三點至十八點,國定假日及例假日不得施工,(如有必要應至管理中心辦理登記後,准予靜態性施工,例如油漆,貼壁紙等不發出噪音之施工,並填寫切結書)(95.12.17修訂)
四. 施工時不得大聲喧嘩或惡性破壞安寧
五. 建材及垃圾不得堆積於公共通道,零材及垃圾並以袋裝方式搬運否則管委會有權逕行僱工清除,費用由保證金扣抵,住戶不得有異議,施工完畢後,若無毀損,則保證金全額無息退還(95.12.17修訂)
六. 每日工作結束前,需清掃所使用之電梯,樓梯,及走道,並經管理人員檢查認可
七. 裝潢完成時,未損壞他戶或公共設施設備,未傷害他人,無遺留垃圾建材者,經住戶及管理員千名領回裝潢保證金,如有上項損壞,傷害,遺留等情事,承包商應於領回保證金前修復,賠償,處理,否則保證金內扣除所需款額後餘額領回,如不足抵扣承包商應予補足,並由住戶負連帶責任

第二十七條 (住戶規約)
一. 為維護本大樓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設施及公共權益,訂立本辦法
二. 為維護本社區之景觀,各住戶需經常維護及保養房屋內外,建築物周圍不得加搭影響外觀之建築物,鐵窗或佔用公共地方及未經核准之加建工程,否則管委會得報請主管機關拆除,其產生之費用,應由違約戶負擔
三. 不儲存危險或易燃物品,並不得在社區內作任何可能發生危險之實驗
四. 為避免發生意外,不得飼養兇禽猛獸,如飼養玩賞性禽畜以不影響他人安寧,健康及公共衛生為限
五. 決不將私人物品放置於公共通道,門廳,樓梯,及電梯等公共場所,如有違反經管理委員會告知及公佈,一週內仍不處理者,管委會得派員清除之,清潔費用由該戶負擔,並不得異議
六. 維護自宅,廚,浴盆及陽台排水管道,並置放濾網,避免不融化之雜物賭塞造成鄰戶困擾
七. 樓層水電管路不通或損壞修理,清潔,更換公共設施管線,如需樓上,下住戶配合修理時,該樓上,下住戶不得拒絕
八. 使用電視,音響設備應控制音量,以不訪礙鄰居安寧為原則
九. 正午及子夜不製造噪音,晚間十點以後不高聲說話,防礙鄰居安寧
十. 住戶外出前請檢查火燭確實熄滅,如發現孩童玩火或易燃物,應即勸阻獲通知其家長禁止,以免發生火災,如發現社區有火警發生時,應即撥一一九,並通知管理中心,儘速撲救,減少災害發生
十一. 隨手關門,預防竊盜,發現盜賊入侵時,當保留現場,並應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並通知管理人員採取緊急措施
十二. 公共事務以多數決議為主,避免個人意識之抗爭,團結合作,以維護社區和睦圓融
十三, 本社區為生活商圈,一樓規劃店舖外,均規劃為住宅,但不得經營工廠,或其他非法之行業,另一樓店舖招牌應統一設計標準規格及分配,並注意環境衛生,以維護整體觀瞻
十四. 對於本社區公共設施及花木絕對愛護, 如有毀損願予以修復或賠償,公共機械設備非經管理人員維護人員同意不得自行操作
十五. 垃圾依政府宣導方式分類包裝妥當,於管委會議決議之每日固定時間,定點放置之,以便收集清運
十六. 決不放任子女於公共空間塗鴉喧鬧
十七. 不穿著內衣或睡衣行走戶外
十八. 不攜污穢或異味物品乘坐電梯
十九. 不在電梯內抽菸
二十. 祭祖拜神時不在樓梯間,電梯間焚燒金紙
二十一. 喜慶時在不本社區內燃放炮竹
二十二. 不自陽台或窗口投擲垃圾,雜物到樓下
二十三. 隨地涕垂及拋棄廢物
二十四. 住戶室內之感應器若發生誤報經管理中心通知汰換後,應主動報請社區管理中心協助進行換裝或自己換裝(材料費由住戶負擔),若因住戶不配合更換,造成該層消防迴路無法使用,為保其他住戶居家安全,經管委會勸導仍不改善者,管委會有權公告其住戶姓名,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法處置
二十五. 為維護社區合諧秩序,住戶對社區有任何建議及意見,應循正當管道反映,可至管理中心或管委會會議提出意見或轉呈至專責人員管理公關事務之委員處理,莫私下以不當言語指責或煽動他人,經管委會勸導仍不改善者,管委會有權公告其住戶姓名,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法處理
二十六. 住戶於公寓大廈內其所有權人依法經營餐飲,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者,應依中央主管機構所定保險金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其保單應影印一份予管委會存查,若未依規定投保,則報請政府主管機關依法處理(95.12.17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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